更新时间:2022.06.25
抵押权设立后房屋转让合法的,如果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的以下条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另外,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
抵押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完成时间确定。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抵押权设定时间早于抵押登记实际完成时间的,应以抵押权实际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时间作为押登记完成的时间,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第三人是否知晓不动产登记权利状况。除法律明确
留置权再设立质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且可以对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有:抵押人具备主体资格,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为产权纠纷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物的价值应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有: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必须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
抵押权设立生效时间是:(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为产权纠纷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抵押物的价值应当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不动产抵押权何时设立 不动
设定质权要签订质押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
为适应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民法典》物权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土地经营权”。一方面,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即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抵押;另一方面,依照地役权之依附性,土地经营权抵押并在之后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已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可以出卖,但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明该行为损害其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对出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其债务或提存。
抵押权未设立担保不生效,但抵押合同有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屋设立抵押权期间可以正常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