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4
发生劳动争议的,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
发生劳动争议的,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的,直接向法院起诉不会被受理。其次,劳动仲裁的管辖规定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的管辖地有两处。一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这两个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劳动仲裁管辖权,申请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之一提出仲裁申请。如果这两处所在地不一致,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两地仲裁委提出申请,则由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认: 1、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不得约定,约定无效; 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的管辖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可约定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地。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方便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不是由法院作出判决,而是由仲裁庭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劳动仲裁和诉讼不同,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