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9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
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只是两种叫法。检察院将案件材料退回刑事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证据确实充分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通常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提起公诉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拒绝。对人民
检察院退回经侦三次是不可以的。一般最多退补两次。公安局侦察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下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向法院起诉,但如果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自行补充侦察或退回公安局补充侦察。时间为1个月,以2次
刑事案件中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一般是一个月。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同时,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有限制,最多可以退回两次。如果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移送审查的案件,也适用于这一期限的规定,即审查起诉部门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要在一个月内补充侦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国家的公诉机关,而监察机关是国家的行政监督机关,专门监督行政官员与行政机关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关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不一定是好事也并不一定是坏事。主要看检察院想补充什么证据,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证据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许补充侦查完毕,证据更加充足,量刑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