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7
(一)对书证的质证: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2.书证的证明价值3.书证的合法性 (二)对物证的质证:1.物证的真伪。2.物证要证明的问题以及与本案的联系。3.物证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三)对证人证言的质证: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2.证人证言
行政诉讼中应对证据质疑: 1、看定案依据的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2、看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 3、看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录音录像证据想要合法的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连贯性,不对其进行篡改、伪造。根据法律规定,录音录像证据是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或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法律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
证据可以采用书面质证的方式,如果在诉讼中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应对证据质疑: 1、看定案依据的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2、看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 3、看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私自录音的证据的效力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证据,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其他证
依法进行民事证据保全的方式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民事证据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订立录音遗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录音遗嘱的订立是: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亲自叙述遗嘱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
对证据进行保全,可以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保全方式主要有三种:对证人证言一般采取笔录或录音的方法进行保全:对于书证采取拍照、复制的方式进行保全;而对于物证则可以通过拍照、录像、保存
1.保证录音内容完整反应债权债务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2.保证录音对象是债务人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 3.使电话录音真实完整。 4.合法确定录音。 5.保证录音内容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对录音进行公证。在公正员面前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