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必须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
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
行政诉讼涉密证据的质证规定是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质证。行政诉讼质证的法律规定是: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然后双方针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解答,通过这个程序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
录音证据的认定是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录音证据应当提供录音文件的原始载体,录音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前后连贯,未被删减或者篡改,并应以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在只有录音的情形下录音证据属于孤证,孤证不能定罪。
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依法进行民事证据保全的流程:当事人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法院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裁定予以保全,然后执行保全措施。
行政诉讼的鉴定证据如果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且经当事人相互质证,经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该证据不属实的,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录音证据有效的条件是: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
民事诉讼收集证据的方法: 1、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 2、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全面性。收集来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以更好的证明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要合法的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方法必须是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交通事故证据相比其他案件证据更易收集,不用费心去收集,只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即可。首先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会送达或通知去领取。其他证据,如果有人身伤亡的,医疗费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费用清单等;误工费需要提供单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