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在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如果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未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有: 1.通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2.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3.保密义务。是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
团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如下: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2、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3、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 4、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5、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
证人需要履行的义务: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需要履行的义务有: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的义务; 3、交付委托事务办理结果的义务。 4、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
旅客的义务: 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2、旅客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 3、旅客有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 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3、承运人在
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给付义务一般是仅具有补贴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附随义务一般是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的补充条款,从而更好地履行双方的责任。 支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需的,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独立成为诉权的标的。支付义务的作用是最大限度
有下列区别: 1.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2.可诉性不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应以能否独立诉请履行为一判断标准,能够独立诉
两者本质不同,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法
合同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而确定; 2、主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债权人
当事人不必须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不要求必须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违约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违反附随义务来说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是违约行为。附随义务是指那些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的目的、性质和交易习惯,应该附随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