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8
股东虚假出资存在多种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实际现金不足的虚假银行进帐、对帐单骗取验资; 2、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将款项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
虚假诉讼的法律特征是: (1)主体:为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案发多于关系较密切的当事人之间,或亲属、朋友、同事、关联公司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客体:侵害的是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 (3)主观:故意。以侵占他人财产、获取
贸易融资的表现形式是: 1、进口押汇; 2、限额内透支; 3、进口代付; 4、远期信用证; 5、出口托收押汇; 6、出口保理押汇; 7、进口托收押汇。
虚假出资的主要表现有: (1)虚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 (2)虚构实物价值;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故意造成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虚假出资的其他主要表现。
虚假出资的主要表现有: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
虚假出资表现形式有: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
虚假诉讼罪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 2、客观方面以及表现形式为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
要约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特定的人发出(方式有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设备)。 2、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必须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 3、表明一旦承诺便受该要约的约束。
一、定金。指销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买方预先支付占总货款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到期支付全部货款的保证。 二、保证。指销售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一个经济实力强大、遵循诚实信用的法人作为第三方来担保买方的付款。 三、抵押。指买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
1、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则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2、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能够确定要约人关于承诺方式的意图,则承诺人也应当按照该方式承诺; 3、以口
要约一般表现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以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要约可采用上述表现形式,并且其内容要具体确定;并需向受要约人表明,经其承诺,要约人即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