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如下: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
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如下: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
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
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如下: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
遗产继承顺序中的特殊情况如下: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可多分。被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具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
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3、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
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如下: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
特殊法定继承有: 1、视为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法定继承; 2、代位继承,例如,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3
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
法定继承具有如下的情形:被继承人未在生前用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的方式,对其财产作出任何处理的;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遗嘱末处分的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也未放弃继承。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
原则上均等划分,特殊情况适当调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般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对于生活有困难又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照顾,应该多分。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和被继承人一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