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其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均来自法律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负面行为; 4、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只有先有债权的产生才会有代位权的产生;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3、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
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
我国法律规定,一时抗辩权有三种,具体如下: 1、同时履行辩护权,双重合同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在对方未履行前拒绝对方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一般如下: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首先履行一方可以通过行使抗辩权来中止履行义务,然后履行一方可以恢复履行能力或要求其提供适当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
实施不安抗辩权有下列法律义务: 一、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二、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在法律上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