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 2、加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具有法律效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现行有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截止2021年有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效。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现行有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施行之日起,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效。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