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24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信用卡与储蓄卡是不同的,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信用卡管理制度和持卡人的财产权利,所以是不包括储蓄卡的。
我国《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条款所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
信用卡诈骗认定的条件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别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其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
诈骗金额数量认定包括如下: (1)金额较大的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产2000元以上的,属于金额较大; (2)巨额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产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属于巨额; (3)数额特别大的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产超过20万元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大
有电信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处罚的金额认定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伪造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如下: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金额是以本金计算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信用卡诈骗属于恶意透支的,本金不足一万元,不予立案。
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是五千元。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