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离婚案件是人身关案件,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原被告也都应当出席,但特殊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 例外包括以下几种: 1、确实有特殊情况没办法出庭,提交书面意见;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的;
1、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2、离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过来起诉原告的时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
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情形是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以及明显不当的。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离婚缺席判决的后果有: 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
离婚缺席判决的后果,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情况难以查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查明。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
在行政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般是被告;如果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受委托的,则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再审的情形: 1、对于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案件; 2、出现了新证据推翻原判决的案件; 3、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 4、违反了诉讼程序的案件。
会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妨碍诉讼的行为。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包括: 1、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2、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3、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
行政诉讼终止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不确定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代理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情形是: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的判决的适用情形是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需要予以撤销的情形。
行政诉讼可以缺席审判。行政案件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的情形是行政案件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行政案件作出缺席判决的情形与民事诉讼案件作出缺席判决的情形一致。
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情形有: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的判决的适用情形是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需要予以撤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