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股权质押之后是不能转让的。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质人转让后的所得应当向质权人偿还债务。因为出质人能得到价款也是因为质权人的允许。
股权不能做二次质押。股权质押后,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不得二次质押,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质押的风险是,质押合同无效的风险;未经质押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股权价值发生变动、质权权益受损的风险;以及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变动股权的风险等。
股权质押的融资模式主要包括: 1、大股东股权质押的模式; 2、中小企业股权质押的模式; 3、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等模式。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已经质押过的股权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股权被质押不可以买卖。但质权人同意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抵押,且抵押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该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1、质押股权合同是要式合同,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3.对股权质押合同的成立进行公示。
股权被质押以后一般不可以转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依法转让股权后,转让所得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股权质押回购风险主要有: 1、标的证券股价下跌风险。鉴于股票的高风险性和流动性,价格波动影响股票市值,波及其抵押价值。当标的证券大幅下跌时,其抵押价值也大幅下跌。 2、大股东信用风险。客户的信用风险指因客户履约能力不足或恶意不履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