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2
(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有关机关和
符合下列条件算侵害名誉权: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发生了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行为人若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与其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有下列情况下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成立对名誉权的损害。 一是实施新闻报道和正当的舆论监督。 二是行为人引用已经公开的权威报道,并且有理由相信该报道内容真实性的。 三是公正评论。 四是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行使权利。 这四种情况下是免责的。
名誉权侵权的认定: 1、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 2、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3、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4、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 5、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拒执罪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
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定有,根据《民法总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名誉权指的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1、新闻媒介
侵害名誉权的危害性是其社会评价之降低,随之而来的就是社会其他成员对其产生不良的看法,出现不利于受害人的各种议论、评论甚至攻击。使受害人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孤立、冷落等。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