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船舶靠泊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港口经营人从事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作业,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报送有关情况; 2、对同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不
船舶安全规定具体如下: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扣;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做到高挂低用;进入施工现场请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禁止穿布鞋、拖鞋、短袖赤裸上身进入施工现场和进行作业,装配工在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禁止用氧气
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船舶超航区处罚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三无船舶处理,有法律条文如下: 1、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船舶规范主要有:1、船东名称,用以审核船东信誉;2、船名,用以防止船东另以其他船顶替;3、船旗,从国际关系方面考虑不能挂靠的港口;4、建造时间,据以推定船龄;5、船级,表示船舶总体性能状态;6、载重吨、载重容积,据以确定装载货物的最大数量;
三无船舶拆解规定:“三无”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进行清理、整顿时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的,一律视为无主船只,按照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对抗拒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经2008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资质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执行:在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以催促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根据我国《船载危险货物监管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