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1
运输合同对方不付运费留置其货物的条件是:有未给付运费的情形、符合双方合同中的约定。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1、一般要承担货物运输到达后及时通知收货人的责任; 2、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货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有如下: 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气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 3、不得
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承运人免责;不可抗力:暴雪、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战争、暴乱、罢工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的,承运人对旅客尽到了告知义务
1、摊位租赁需要注意确认商铺内煤气、水、电的容量是否符合要求。把每年租金调整幅度事先约定于合同当中,明确何种条件下可调整房租。 2、确认商铺整修期是否免租,费用由谁来负担等。 3、摊位租赁需要注意确认租约到期后如继续承租,要提前多久告知。
劳动者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1、合同内容不够严谨合同内容不够严谨。 2、合同签订后没有进行合同交底。很多公司一旦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分析和合同交底往往不够重视,甚至忽视了这项工作,合同签订与合同执行脱节。 3、合同执行过程中忽视变更管理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
租赁时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承租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不属于不定期租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借款合同变更条件主要有: 1、当事人协商一致; 2、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第五百六十
合同抵消的相关问题: 抵消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 抵消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合同法》第99条第2款)。因为附有条件或期限使其效力不确定,与抵消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
虽然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的违约金可双方进行约定,但不可违反合同中规定的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