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8
暴力取证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3、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是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了使用暴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暴力取证罪才能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二)、暴力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次以上或者对3人
暴力取证罪的构成: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要件:表现
第二百四十七条对暴力取证罪的起刑点有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
家庭暴力的特征有: 1、反复性发作,家庭暴力一般都具有循环性,其主要过程有:紧张状态阶段、暴力阶段以及亲密阶段三个阶段; 2、普遍性和严重性; 3、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样,一般包含肉体损害、精神折磨,例如对受害人实施伤害的威协,恐吓威胁、性
家庭冷暴力与家庭暴力的取证方式不同,施虐者通常是以精神虐待为主,因此,家庭冷暴力的实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更多是通过语言攻击、暗示性的威胁、经济等方面的控制,以达到用精神折磨对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遭遇家庭冷暴力时,可从以下
行为是否会被确立为家暴,要有强有力的证据,并不是一定有几项才可以成立的。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有: 1、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收集当时寻求帮助或者调解的证据; 2、向公安机关请求出具相关家暴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出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