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合同中条款项,有2种区分方式。分别是: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合同的主要条款,那么合同不成立;2、合同的普通条款。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也不是合同的类型,以及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让这些条款成为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比如,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建议你们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只能向当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了,通过法院的诉讼,才能更好维护你的最大利益,若有不明,欢迎致电。
一、什么是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指的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生效要件不同。要式合同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不要式合同还需要满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条件才能生效;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法规要求
合同的格式条款主要具有下面几点弊端: 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讲,格式条款的订立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合同相对人并不参与进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因此没有办法就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无法表达个人意愿,在一定程度上
在借款的时候为了保护出借方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是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规范的借条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一,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信息材料,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二,借款的用途,一定要是合法的用途;三,借款的本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