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如果想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到期,发包方未履行付款义务;2、经过承包人的催告,发包人仍不履行;3、承包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拍卖该工程,并且就该工程的拍卖所得能够优先受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
最高法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最新的司法解释是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发布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承包人在发包人到期仍不支付价款时合理催告,之后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和承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有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不影响受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 其法律要件有: ⑴发包人未
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
一、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期限的,或者事后就付款期限达成协议的,优先权起算日应设定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优先权起算日应从工程价款结算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
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是: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承包人依施工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例如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在范围之内。
一般不可以转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专属于承包人,因此不能进行转让;该权利是对建筑工人的特殊保护,转让该权利不符合工程优先权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