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同时转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属于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法定担保,具有“人身依附性”。据此认为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另一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同时转让。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建设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根据债权转让取得工程款债权,因此应享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的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担保的工程。即使被担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同时转让。法律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在转让工程款债权前与发包人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以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是: (一)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利润和预期可得利润; (三)停工窝工损失; (四)欠付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根据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债权受让人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目前的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涉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转让问题,在法律层面或司法解释层面也没有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同时转让的直接规定。持工程优先权不能随工程价款同时转让观点者大有人在,主要有如下理由:第一,《合同法》中有关从权利同时转让的规定中有“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的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上均没有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观点,支持的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随着建设工程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反对的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是对建筑工人的保护,因此不得转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体如下: (1)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以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则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放弃。 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人的意思决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干涉。 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充分的意志自主和自由,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
若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方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在建设单位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就可折价、可拍卖的建设工程,向法院提出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申请拍卖该工程,或者与建设单位协商将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根据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做了以下规定: 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