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3
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的权利。除此之外,在上海,对女职工孕期的休假还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1)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 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员工休产假期间,社保费还是按照以前的情况进行扣除。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员工的产假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因休产假而降低员
职工请病假工资计算的规定如下:根据法律的规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员工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两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算;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年假工资的核算如下: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即是休假等同于在正常工作。但是以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为前提。如果劳动者未休年假的,则休假天数按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支付年休假报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