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已经服刑案件不可以重新再判刑,除非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证据证明原来量刑过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后对犯罪分子加刑的,一般是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漏罪,和之前的判决合并在一起处罚,所以会加重刑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如果是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不能加刑;如果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是有可能加刑的。 1、“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当被告人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对被告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按照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
发回重审是否加刑要看具体审理结果,但是并没有规定不准加刑。本罪最高量刑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量刑问题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数额、社会影响、犯罪情节、认罪态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被称为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基石,是刑事第二审程序特有的原则,其在各国立法的基本含义基本相同: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或仅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审的判决不得将被告人
认罪认罚后上诉是否会加刑,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是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刑罚。如果属于共同犯罪案件,那么既不可以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可以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在量刑教
两审终审后,不能上诉。两审终审制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就不可以再提起上诉,因为上诉针对的是未法律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取保候审与判刑没有直接关联性。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中,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