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
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况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均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注销。
存在以下情况时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1、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
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况: 1、法定解散,指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导致公司解散; 2、强制解散,指公司运营出现问题,相关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要求其解散的情形; 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股东达到法定规定请求解散公司。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说,除了第三条里的企业及单位,其他经济体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
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是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同时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一个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并未对“合伙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在“合伙”协约中约定“合伙期限”,也可不约定。登记机关对“合伙期限”提出登记要求,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