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汇款人因汇票逾期、遗失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要求银行退还其所签汇票的票款。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有追索权的,追索权是一种权利,是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
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法定情况如下: 1、因持票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2、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 4、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
汇票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如下: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汇票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如下: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汇票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如下: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如下: 1、超过法定期限。法定期限主要指承兑提示期限、付款的提示期限及拒绝证书的做成期限等。 2、追索权人未作成拒绝证明。 3、抛弃追索权。持票人自愿抛弃追索权的法律并不禁止,因而追索权可因明示或默示抛弃而丧失。
在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但是又怠于实现他自己的债权,而给他的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行使追偿权有以下几个要件: 1、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实现他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实现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代位追偿”: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交通事故在这些情况下能使用代位追偿: 1、交通事故另一方车辆无任何保险且拒绝赔偿时,可以使用代位追偿; 2、交通事故另一方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申请代位追偿; 3、交通事故另一方消极对待赔付义务时,可以申请代位追偿。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另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