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1
公司注册的股东决定是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但只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草案的认可。一人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一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小股东,必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才可以书面要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监事会或监事拒绝诉讼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未诉讼的话,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法律规定股东要承担如下责任: 1、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当就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就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资不抵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
公司的股东名册法律效力如下: 1、股东名册权利推定效力; 2、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只有记录在股东名单上的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3、股东名册具有对抗作用; 4、即使股份因适当的原因和方法转让,如果不以名义更换,也不能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5、股
一个公司的股东名册有以下法律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只有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能是公司股东; 2、对抗效力,股权转让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免责效力,公司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等,如果股东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如下: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只有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作用。即使股份因法律原因和方法受让,如果不以名义更换,也不能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
规避方式如下: 1.应与显名股东签署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 2.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应清晰地流向公司账户,并保留完整的财务流转凭据,以表明其已对公司进行实际出资; 3.适度参与公司经营,建议尽可能在公司内部使身份显名化,并达到公司股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隐名股东的担保能力规定: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
股东名册的作用是具有特定效力,是公司通知股东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股东发生变更时,应当清算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和对外投资。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注销。自然人股东发生变更的,可以委托他人履行权利义务。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继
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要清退股东需要和对方协商,购买对方的股份。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
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是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虽未在股东名册记载,但能以其他证据如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等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应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名册上载明的股东即应推定为公司的股东,但股东名册并不是判断股东资格的唯一证据,因为股东名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