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累犯判刑后可以监外执行,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唯一一个不能自理的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无期徒刑符合条件的可以监外执行,但是死缓是不可以监外执行的。无期徒刑监外执行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只有在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时才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
累犯符合条件的可以监外执行。如果累犯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不致危害社会则可以监外执行。
不可以。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可以减刑,但在实践中,对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裁定减刑是比较困难的。《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死缓重病的不能监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
无期可以监外执行,死缓的罪犯不可以监外执行。对于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通过审批之后就可以监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
监外执行以妨碍条件有考验期,监外执行没有考验期。一旦不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缓刑是指给予一定的考验期,暂时不执行刑罚。公安机关进行考察。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犯人接受考验的刑罚。
监外执行与缓刑都是在非监狱、拘留所等场所执行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监外执行与缓刑都是在非监狱、拘留所等场所执行刑罚的措施,但不可混为一谈。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妇女怀孕或者需要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