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8
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但要想取保候审相关行为人是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相应的取保候审流程进行取保候审申请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的条件如下: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被检察院带走是带去检察院。 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
法院的判决可能会低于检察院的量刑。人民法院具有独立的审判权,检察院的量刑只是一个参考标准,具体要根据案件的情况而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特殊情况除外。
法院并不会害怕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抗诉是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一种形式,主要的方式有:检察院自己主动抗诉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公诉科是检察院的职能部门。公诉科是基层人民检察院下属的重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基层人民检察院设办公室、政工科(设区市以上级为政治部)、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科、行政装备科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起诉法院不应该找检察院,应该找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检察院可以不将嫌疑人起诉到法院。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起诉,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是否移送法院,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作出决定的期限是十日以内,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人民法院不会害怕检察院抗诉的行为,检察院抗诉是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一种形式,主要的方式有:检察院自己主动抗诉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予逮捕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移交负责侦查的部门,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