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7
破产后债权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
破产后债权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
破产后债权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
分公司不能申报债权,因为其没有法人资格,只能由总公司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破产清算时,也不用母公司偿还债务。
破产后债权分配如下: 1、破产费用; 2、公益债务; 3、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4、所欠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担保债权可以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申报自己的债权的,应当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应当依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破产债权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
债权人是可以申请公司破产的。《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
公司破产债权应当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最后被清偿的是普通债权。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够宣告公司破产。
破产债权可以进行转让,只要满足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时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行为就是有效的。对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且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