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2
检察院对不认罪的嫌疑人是否会提起公诉,要看庭审情况和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 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 3、在共同犯罪中,
公安机关的口供到检察院可以推翻。如果是被诱供,在检察院时,可以翻供并如实供述,只要没有犯罪。之前的口供是无效的。如果是经检察院审查认定,确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口供情形的,则可以推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
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它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程序设计。
检察院批捕后能不起诉,但要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法院可以否定检察院刑事的抗诉,对于抗诉的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即否定检察院刑事的抗诉。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对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进行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检察院的不起诉应由检察长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我国对不起诉适用的程序包括: 1、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
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