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1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主要看其犯罪主体以及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
挪用资金罪金额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为以挪用资六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六百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三)主体要
目前我国未有具体法律规定“挪而未用”的标准,理论上是指挪出的资金并未实际使用用于具体活动,只是存在于个人手上或电子账户上的情况。“挪而未用”,是指行为人挪出资金到个人所拥有支配后,并未实际使用用于具体活动,只是存在于个人手上或电子账户上的情
挪用资金罪中挪而未用的认定标准应当是:行为人挪出资金后未及时使用或不敢使用、及时归还到单位账户上的情形。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挪用资金定挪用资金罪,其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
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的定性:如果行为人身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用于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是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即应定性为挪
挪用资金罪量刑是:对犯挪用资金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2.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4.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具备下列要件的,可认定为挪用公司资金罪:即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