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6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争议的,是属于劳动争议之一,劳动者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但如果是工伤保险未足额缴纳,要求补缴,则不属于劳动争议。
工伤伤残待遇是指职工发生工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的一种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主要包括: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企业职工,为补偿其受伤所造成的
二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二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
公务员工伤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等级而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而受伤导致伤残,根据现行的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评残办法对其进行评残。其伤残的性质的认定以及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补办评残手续、伤残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伤残抚恤关系的转移等,按
既然已经认定为工伤了,不管是住院治疗还是在家休养(有医院出具的休假单),都属于停工留薪期,是拿全额工资的,就是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加班费和各种补贴)。工资与伤残鉴定是否鉴定、是否评到伤残等级是没有关系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十级伤残的,是属于工伤的情形,其具体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
九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根据
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具体有这些: 1、依法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但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2、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工伤待遇是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职工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职工受伤导致伤残的,还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如果因工死亡的
发生工伤待遇争议应当在30天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没有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也可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鉴定是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工伤待遇是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工伤鉴定是市以上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对与工伤有关的事项进行认定的行为。工伤认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认定、停工休假带薪期间的认定、护理等级的认定、伤残辅助设备配置的认定等,职工因为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