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在房屋出卖前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该合理期限以出租人确定的期限而定。在该期限内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超过该期限的,推定承租人放弃优先权。出租人的通知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可通过信函、在租赁房屋处张贴告示等形式均可。但无论以什
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向外转让时具有的权利,比如股权被法院执行时,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更具有人合性,股份公司更具有资合性。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在日常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下权利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1、股东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对共
企业破产法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如下: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 1、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的处分权所作的限制,而此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具有法定性。 2、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 3、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4、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是: (一)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可以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
如果股东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而受让股东对剩余部分愿意继续受让的,可以认可部分优先购买的效力; 如果因为股东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导致受让股东完全放弃购买计划的,不应允许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股东必须全部购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增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条件有:增资优先购买权的范围一般应当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确认优先购买的,从其约定。
公司法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对增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条件有以下规定:增资优先购买权的范围一般应当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确认优先购买的,从其约定。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有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