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犯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法律规定,房东要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租人未通知或承租人或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是: (一)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可以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
租客优先购买权期限的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出租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自行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 承租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是《公司法》没有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甚统一。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从法律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交易“同等条件”要求看,已经否认了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包括价格、标的在内的多个条件的集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与转让出资的股东必须同属一家公司; 2、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在转让股东通知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
约定优先的法律规定如下:1、约定优先原则一般是指,事前有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执行。约定优先是原则性规定,是在法律条文中提取出的合同的法律精神,没有条文作出具体规定;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在性质上应为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间,优先购买权消灭,优先购买权人不得再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来否定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但在该期间内,出卖人负有止卖义务。如果第三人在侵害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的房屋;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等。
1、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