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原告需证明: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具有违法性。实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 4、行为人有过错。 被告需对法定的减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保护环境条款的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向国务院环境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 不必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有对方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制度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因实施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主体,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
违反《环境保护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责令停业、关闭;责令恢复原状;罚款,并予以公告;拘留;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引咎辞职等。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原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二、污染加害人的举证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证据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还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
《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主要如下: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
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对被告具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则。
环境污染案件中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侵权人只要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可以依法不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的,则要依法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