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连带债务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 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
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会导致以下后果: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消
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第三人愿意的,可以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人要按合同约定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债务人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有些第三人会加入债务,承担债务偿还的
债务加入中在加入债务的第三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则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加入又称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连带债务特有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1、债务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 2、两个以上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具有相同的目的; 3、债务标的必须是同一标的不同,不能设立连带债务; 4、债务人之间必须有连带关系。 债权人为两人以上,部分或
连带债务特有的成立要件: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均具有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各债务人所负债务具有同一的目的;债务的标的是同一标的;以及债务人之间具备连带关系。
不真实连带债务有如下构成条件: 1、几个债务人因不同原因对债权人负债; 2、债权人对多个债务人享有独立请求权; 3、几项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4、几个债务人的支付内容相同; 5、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真正连带债务的最终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表现有: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如果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了自己份额的,有权就超出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未履行的范围内追偿。
根据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的情况下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就形成了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求偿权。求偿
债务加入中在加入债务的第三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则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成为连带债务人的条件: 1、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2、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3、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明确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