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共利益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确定的重要基础。我国现阶段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应当包括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国有资产流失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如下: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
处理劳动纠纷的办法如下: 1、双方自行协商。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 2、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程序,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可向当地劳动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具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1.劳动监察的受理范围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3.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4.劳动监察大队职责 5.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
劳动纠纷过了一年之后,仲裁机构一般就不会受理。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规定的时效,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但是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
法院会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一般都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只是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争议案件。 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纠纷的审理期是5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该申请。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受理社保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事项而发生的争议,在其受案范围之内。若单位及时依法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是会受理的。
劳务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务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