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刑诉法监视居住释放的条款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的第79条,其主要内容即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刑事案件减刑的适用条件如下: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刑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限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等。
监视居住适用的对象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2、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等。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
会监视居住的情况有: (1)之后有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虽然有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被监视居住,没有太大的社会危险性; (3)应当予以逮捕,但是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 (4)对
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视居住的条件是: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等等。 监视居住的类型是:1.住处监视居住;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最高检监视居住条件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
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如下: 1、符合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即为依法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存在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特殊情形,或者因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确定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3、对于应当取保候审但未能提供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