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竞业限制协议可以拒签。 双方对竞业限制协议存在较大争议,当事人可以拒绝签署,竞业协议必须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单位以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来胁迫劳动者,不仅非法,这份协议本身也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竞业禁止协议是本单位保护其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的手段,但是,这不是强制性规定。从本质上讲,它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员工可以选择不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单方面解雇员工的6个原因中,没有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可以被解雇。用人单位
公司不可以与兼职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兼职员工不属于知悉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
不可以。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而用人单位与兼职人员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所以是不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一般不可以与兼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兼职员工很难接触到用人单位秘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用人单位往往与几类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1)高层管理者; (2)技术研发人员; (3)高级营销人员;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财务管理人员。
依法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在员工离职后仍然有效。离职后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原单位同类的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协议的签约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最多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能。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就必须补偿劳动者。竞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因为劳动者无法从事这方面的的工作,因此,必须赔偿劳动者因无法从事这方面工作造成的损失。
竞业限制不是必须签订。如果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也不是公司高管,那就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员工必须签订,而是需要企业和员工协商进行签订,企业也无法强制要求员工签订。因此,按规定员工拒绝签订。竞业禁止的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有下列注意事项:要注意竞业限制的年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超过的期限无效;要约定支付补偿金的内容,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要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签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