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竞业限制协议不是必须要签。竞业限制是要求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
(1)竞业限制协议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因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解除
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离职后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协议补充协议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因为公司原因辞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仍然有效,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员工必须签订,而是需要企业和员工协商进行签订,企业也无法强制要求员工签,因此,按规定员工对于竞业限制可以拒签的。如果签订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法条中用的是可以一词,也就是说竞业限制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款,劳动者可以选择签订也可以选择不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最长是2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入职签订了竞业协议,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能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在试用期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一般有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