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
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 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4、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被告提出抗辩。
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 3、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方法是: 1、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证明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4、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己方可以提出抗辩。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案件中并没有专门规定能否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但是,根据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当事人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是可以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变更诉讼请求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行政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上诉状中应当包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案由、所不服从的裁定、诉讼请求以及可以支持该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等。
能变更。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行政诉讼请求是可以变更的,原则上应当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之前。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能够变更。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如果法律对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事项没有规定的,则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以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追加诉讼请求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追加诉讼请求的规定,具体追加方式是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答辩终结前向法院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将增加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