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2
胎儿在一般情况下是享有相应代位继承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可以享有代位继承等权利。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
代位继承必须要满足的条件: 1、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2、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3、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4、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5、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的份额限于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当祖父母和祖父母的孩子仍然存在时,孙子和孙子没有资格继承的遗产。但是,
代位继承可以拒绝,代位继承人拒绝的继承权的可以放弃继承,需要放弃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签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代位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并没有放弃继承,代位继承人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
代位继承一般是会包括继子女的,因其具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
养子继子有扶养关系可以代位继承,如果没有有扶养关系不能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子女的继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因为,继子女的继子女没有法定继承的权利,所以不能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