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仅凭生父母再婚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
从1992年4月1日起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形成事实收养是否成立收养关系需结合修订前的《收养法》进行判断。修订前的《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
判断养父母的养子女关系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判断。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2、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3、收
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协商、起诉等。且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除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外,不得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还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在该日期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国家一般默认收养关系成立。在该日期后收养孩子的,办理了收养登记的为收养关系成立。
果要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首先要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进行判断。 而主要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而如果生父与继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可以独立生活的,但并没有受继父
继父母与子女的抚养关系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 2.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
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动解除,养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存在基础,比如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不继承遗产,成年的养子女对养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只有后赡养义务。 如果养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继父和养女的关系可以大致分为下面三类: 1、母亲再婚时,养女已经成年而且独立生活,养女也没有受到过继父的抚养教育,双方只是简单的姻亲关系。 2、母亲再婚时,养女才办理好收养手续,养女与原生父母的关系消灭,继父与养女之间形成与拟制的父母子女关
父母一般不可以解除与孩子的关系。因为法律并不承认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无论是因为父母离婚或其他原因都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一般也不会改变。
成年子女与继子女之间共同生活并且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被扶养人对扶养人尽了主要扶助义务的,可以认定形成扶养关系。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可以从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进行区分,再结合经济供养、扶养时间、扶助情况、丧葬事宜等方面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