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6
我国《刑法》中涉及毒品犯罪的罪名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
主要问题有: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健康;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持有毒品;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适用于毒品的罪名有: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
1、从毒品行为特征来看,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 2、贩卖毒品行为通常始于购买,单就购买毒品行为而论,其已具有双面的社会危害性。 3、一方面,购买毒品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可能要出售毒品; 4、另一方面,买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此有涉及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贩卖毒品罪,后者量刑比前者重。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规定,我国的毒品犯罪罪名主要有13种,具体如下: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
毒品犯罪定罪内容如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普遍的毒品犯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4、走私制毒物品罪; 5、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6、非法种植毒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取保候审。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可以取保候审要结合其社会危害程度,以量刑的多少来确定。虽然说毒品犯罪案件较难办理取保候审,但如果持有的毒品不多,可尝试去申请取保。取保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了解清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