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6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属于渎职犯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予以追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一般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
我国的刑法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通常是指,负有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该罪的罪犯,
《刑法》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由以下要件构成:该罪的主体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是故意;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判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该罪。
《刑法》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