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行政诉讼中止后,等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就会恢复。中止的原因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者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等。
行政诉讼中止后恢复的方式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只有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理后,可以恢复诉讼的裁定恢复诉讼,继续进行诉讼。
法律明确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得进行本案的各项诉讼行为。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得进行本案的各项诉讼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行政复议中止后,案件的审理应当暂停,行政复议机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也暂停计算;等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则应及时恢复审理,并由行政复议机构告知有关当事人。
具体的办法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在中止审理行政诉讼的案件后,需要等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就能恢复审理。而法律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则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在中止行政诉讼后,恢复的方式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而法院审查后,才可以恢复诉讼,继续进行审理。
行政复议的中止处理,是有期限的。中止的原因存在的期限,就是行政复议机关中止处理的期限;在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则应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具体的中止处理的期限则要视具体的中止原因而定。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
行政复议中止期限一般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复议机关基于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出现某些特殊事由而无法正常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但又不能因此撤销案件,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