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30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是: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 2、免除债务权。 3、债权转让权。 4、撤销权。 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及时收取货款,质量担保,通告、协助、保密等随附义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不合理价格交易时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有下列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存在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与之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构成债权人代位权的要件是: 1、债权人必须合法确定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被拖延履行,代位权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才能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非法债权,如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低价)或者实施了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撤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包括下列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即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为使其财产减少而实施的有害债权的财产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