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2
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是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其他审理方式为补充。 (1)书面审理方式。所谓书面审理,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为依据,不再进行当面调查和对质辩论,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方式是: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
行政复议的主体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二,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享有行政复议权,没有行政复议权的国家行
行政复议的范围如下: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是: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
适用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予以维持的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的决定;撤销、变更的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以及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等。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因此,复议机构的设置也分两种情况: (1)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国家、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有权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即从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举办主体分为国家和社会力量两大类,教育培训机构属于社会力量办学,在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中明确赋予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复议进行决定的具体程序相关规定如下: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在我国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在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当事人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
行政处罚复议的程序: 1、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受理; 3、审理; 4、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