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7
股权质押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公安经侦立案侦查到提起公诉需要的时间法律没有规定,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不退,需要的时间也是不同的。一般案件从侦查到提起公诉的期限为4个半月。特殊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按规定延长。
公安经侦部门负责国内经济案件的侦查,属于一个专门的侦查部门。具体就是:组织、指导、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参与或直接侦办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指导、检查、监督当地的经济犯罪情况,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态,提出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对策;
监视居住不能顶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分别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其起算的时间及期间亦不相同。监视居住相对轻一些,仅仅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场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而刑事拘留则是要将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
监视居住不算羁押期限,因为监视居住不是在看守所收押执行,而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异地羁押算拘留期限。异地同样有时间限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最长不超过三十日。另外还有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是七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不是一定要羁押期限满后才判刑。刑事案件并非羁押期满后才能宣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羁押又称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情形有两种:“机关改变,程序重来”。程序重来是指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机关改变是指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没有规定异地临时羁押最长期限,一般羁押期限最长是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延长羁押的期限是从原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但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再延长二个月;而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继续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