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该这样计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六个月内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是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根据2014年修正的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一定要在上诉期内上诉,否则,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则第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了。
(1)一般起诉期限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经过复议的:不服复议决定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
1、一般性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一般性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案件):从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特殊规定:行政机关未告
行政诉讼申诉的期限,即再审的期限,一般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从收到判决书之日算起;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收到裁定书之日算起。上诉期限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限定。规定上诉期限,旨在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时间考虑、准备上诉,以更充分地行使
行政诉讼法中的上诉期限是从一审判决书或者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上诉;如果不服一审裁定的,可在十日内上诉。
当事人对于行政诉讼所作出的判决进行申诉的时效期限应当从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申诉,即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对行政诉讼申诉的时效期限,从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申诉,即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行政诉讼期限计算的方式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一般情形下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计算行政诉讼期限的办法: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六个月。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有误或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期限的计算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有误或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