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即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 这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 1、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 2、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3、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例如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4、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例如出让金 、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
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顺序写成: 1、原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是个人的,应当写明原告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方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另还需写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一种权利。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
1、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般不能对抗买受人。 一、承包人可以请求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但房屋买受人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二、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较为突出,且很多承包人即使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并且胜诉后,也会由于案涉工程存在太多债务而无法得到全部清偿,其实我国法律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么如何实现建设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
抵押合同有无优先受偿效力,要分情况讨论:1、如果是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此时抵押合同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如果是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登记时设立。如果抵押合同没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不能成立,此时抵押合同不具有